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營小字第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蔡重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周信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