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麗華 被告 黃淑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蘇雅慧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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