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人樺選任辯護人吳光中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人樺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人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情形,且認其畏刑逃亡之可能性極高,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於102年12月26日裁定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然至今仍無法具保,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林于捷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