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陳汝羨 被告 陳金守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109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金守因竊盜案件,經原告陳汝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雅慧
法官李善植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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