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72號上訴人 葉永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志國 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2,021,932元,應增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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