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連簡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連偵字第三十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境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之聲請簡易處刑書(如附件)。
二、前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等之自白。
(二)行政院海洋巡防總局第十(馬祖)海巡隊三五三八艇執行登檢紀錄表一張。
(三)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及照片二張。
三、扣案之廢鐵,並非供被告等入境所用,不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物,不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為簡易判決。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連江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