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黃淑鈴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經報奉宜蘭縣政府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年十月八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四冊、第二十三頁第一五八號)之財團法人。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並經宜蘭縣政府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以府社福字第0九一00四一九二號函審查通過,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蘭馨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