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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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戊○○.大衛朵夫公司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賴麗春 律師 洪燕媺 律師被告丙○○
甲○○
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三、六五號違法菸酒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丙○○、甲○○、乙○、丁○○共同輸入侵害原告戊○○.大衛朵夫公司商標專用權之私菸入境等案件,雖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基隆簡易庭以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三四五號判決被告丁○○共同輸入私菸罪在案(被告丙○○、甲○○、乙○部分另案由本院基隆簡易庭以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一八七號判決在案),惟原告不服原審判決,聲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並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以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三、六五號分別受理被告丁○○、及被告丙○○、甲○○、乙○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在案,惟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丁○○丙○○、甲○○、乙○等人就上訴人所指違反商標法部分均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因與所犯之菸酒管理法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有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三、六五號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係依據被告等人侵害商標專用權所為請求,其違反商標法之部分既為無罪之認定,原告據以請求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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