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713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   告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被告前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截至民國104年12月4日止積欠電
信費用共新臺幣30,585元」一節提出計算明細表及檢附相關
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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