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698號
原   告  楊世杰
被   告  林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
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
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楊婷雅
附件
原告是否與訴外人簡維毅即本件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連帶債務
人達成和解?和解條件為何?原告有無免除簡維毅全部或一部之
損害賠償債務?倘有免除簡維毅之債務,有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
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