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小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李秉修
被   告  曾弘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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