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林建彰
被   告  施亞晴 (原名 施昕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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