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偽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簡字第63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潘耀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偽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 李慕軍 因涉嫌偽造系爭本票,刻由本院刑事庭發佈通緝中,而該案判決確有影響為本件訴訟判斷,經於民國82年1月26日裁定命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證人李慕軍被訴上開刑事案件通緝時效長達20餘年,茲原告現提出新事證可供調查,則本件實無續為停止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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