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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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7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泰雄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
           送達代收人   蔡雨媗
           住新北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光蘊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1,61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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