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賴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賴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賴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3年4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前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嗣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又經同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9月、8月、3年4月,業經同院以96年度聲字第2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4年6月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年7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0431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
1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1月2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