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2號
原   告  游碧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聯邦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7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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