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金松 即鄭金松建築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6,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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