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77號

原告 高子舒

被告 魏伯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2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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