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916號
原 告 韓業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業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