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5號上訴人坤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74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989,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