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相對人 陳淑容
吳旻熹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相對人陳淑容、吳旻熹住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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