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春霖
李承洧胡禎育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永培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春霖、李承洧、胡禎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5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孟皇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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