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691號聲請人 侯燕萍 相對人 侯建龍 相對人 呂家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之本票正本,聲請人已於108年11月1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