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470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伯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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