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松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森林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102年3月13日自行投案,且均配合偵查,被告瞭解觸犯法律當然得接受法律制裁,只是被告犯後皆主動配合調查,對於檢察官及法官的訊問也都說明清楚,並深感後悔,卻仍被收押,被告痛定思痛,請給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具保盡點為人子、人夫、人父的責任,請求給予被告交保候傳,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森林法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多次為竊盜之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2年5月28日執行羈押,並自102年8月2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本院審酌被告涉犯多次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逃亡之虞,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至被告上開所指,核屬個人事由,尚非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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