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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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136號附民原告 丁素梅 附民被告 周耀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耀賢所犯詐欺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3號刑事案卷所附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茲原告未在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遲於同年5月28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證,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盈如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