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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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4號抗告人即原告 曾金珠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玉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國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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