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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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4號抗告人即原告 曾金珠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玉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陳國禎 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