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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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屏東縣東港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徐志雄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被告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885萬4,004元(計算式:54961.58㎡×3800元/㎡=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萬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洪韻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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