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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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35號原告 何天瀚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被告 蔡國勇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顏伯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8號返還土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裁定命在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8號返還土地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