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抗告人 蔡國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天瀚 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