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08號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字第170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8年3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8年3月7日、98年3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