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告甲○○原告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為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票款部分50萬元,不當得利部分90萬元,合計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古秋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