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他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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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他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他字第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本院98年度他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4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戴見草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洪美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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