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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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義選任辯護人許漢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義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文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8年1月23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8年
4月3日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尚未確定。茲於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刑事訴訟之審判與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廖淑華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