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2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小字第327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志賢
       許明春
被   告 甲○○  原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肆仟 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紹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美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75元
合    計   1,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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