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5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告 黃崇松
黃讚成 黃明福黃冬 黃碧雲 黃碧霞 陳黃美 黃福隆 黃政堅廖素雀 黃教萍 黃啟棠 黃阿幸 黃政欽 謝慧伶 潘宗奇 高素蘭 黃宗仁 王富美 李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下分別稱系爭577、578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則原告客觀上可得利益應為其應有部分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之總額。查系爭577、578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萬5,700元,而面積分別為746.38、570.33平方公尺,而原告就系爭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12分之1等情,有上開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0萬6,246元【計算式:(746.38+570.33)×75,700×1/12=8,306,245.583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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