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章勝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553號判決確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勝捷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20日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於106年11月16日確定(前案)。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5年7月間,更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107年8月2日以107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後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其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又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乃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於該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以為審認之標準。又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之2款要件僅須具備其一,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而率應逕予撤銷緩刑有所不同。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之住所地在基隆市安樂區,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本院對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聲請日為107年10月11日,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11日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按,故本件聲請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程序合於前揭規定,先予敘明。㈡受刑人章勝捷前案判決確定後,又於緩刑期前因犯後案遭判
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宣告之情形,已堪認定,惟揆諸前揭規定,應再予審核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㈢查本件受刑人前案所犯之竊盜案件係於106年8月15日偵查
終結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原審法官於前案
106年10月20日為判決時,即已得自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中知悉受刑人另涉有上開後案尚在偵查中,然前案之原審法官衡酌受刑人於審判時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當庭賠償告訴人,告訴人亦表明希望法院原諒受刑人等一切情狀,而仍願給予緩刑,顯有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且受刑人於前案中係因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經法院判決予以緩刑處遇,另於緩刑確定前又另犯後案之強制罪,惟查後案所犯之強制罪,經法院斟酌情節後,僅量處拘役20日,顯見受刑人後案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實難僅因其有此後案,即遽認前案所經宣告之緩刑,有何難以收預期效果及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以前後案二者罪名、罪質、犯罪型態、侵害法益類型、社會危害程度及法定刑度、宣告刑之內容及犯罪情節相較,若僅因受刑人於緩刑前因犯後案之罪,即將前揭緩刑宣告撤銷並命受刑人執行前案之刑罰,勢過於嚴苛並有悖比例原則,尚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前揭立法意旨有違。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認定上開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懿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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