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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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蕭如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嘉鍵 、 卓月桃 、 江笑 、翁 儷甄 、翁鴻茂、 翁鴻哲 、 翁年宏 、 翁閔馨 、 翁思誼 、 翁峻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事項是否為「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翁金德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本件多數債務人為繼承人,惟臺端上傳之請求事項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翁金德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