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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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34號
聲請人乙○○
丙○○丁○○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汶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南裕 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吳南裕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專用委任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尹遜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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