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介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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