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75號聲請人 陳玉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6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7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代發勞保局勞保年金│臺灣土地銀行台北│4,588元│101年1月29日│0000000│││保險給付專戶│分行││││├──┼─────────┼────────┼───────┼───────┼────┤│002│代發勞保局勞保年金│臺灣土地銀行台北│4,588元│101年2月24日│0000000│││保險給付專戶│分行││││├──┼─────────┼────────┼───────┼───────┼────┤│003│代發勞保局勞保年金│臺灣土地銀行台北│4,588元│101年3月29日│0000000│││保險給付專戶│分行││││├──┼─────────┼────────┼───────┼───────┼────┤│004│代發勞保局勞保年金│臺灣土地銀行台北│4,588元│100年11月29日│0000000│││保險給付專戶│分行││││├──┼─────────┼────────┼───────┼───────┼────┤│005│代發勞保局勞保年金│臺灣土地銀行台北│4,588元│100年12月29日│0000000│││保險給付專戶│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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