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12號聲請人 戴明喜 即財團法人蒙特梭利啟蒙研究基金會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蒙特梭利啟蒙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蒙特梭利啟蒙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四、十一、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蓋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第65條規定變更之,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蒙特梭利啟蒙研究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4年4月13日以()高字第14018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4年4月2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74年登字第77號,登記簿第47冊第57頁)。茲為順應世局變遷,迎合現代新潮流與國際化,並廣為推行終身學習教育,同時變更該財團法人事務所會址及撤銷分事務所,乃提請第9屆第1次、第3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2、4、11、16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教育部於101年3月22日以臺社㈣字第1010050293號函同意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蒙特梭利啟蒙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4、11、16條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碧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