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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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67號
原   告  蔡李英
訴訟代理人  蔡春香
被   告  高文明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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