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67號原 告 蔡李英 訴訟代理人 蔡春香 被 告 高文明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