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文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顆粒(毛重壹
點貳肆公克、淨重零點玖柒貳柒公克、取樣零點零貳參零公克因
鑑析用罄、驗餘淨重零點玖肆玖柒公克)沒收銷毀、塑膠夾鍊袋
壹個、吸食器壹組及塑膠鏟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範之第二級毒品,被告予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同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
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毒品前科,竟仍不知改
悔,陷於毒癮而難以自拔,危害國民健康,及其犯罪之動機
、手段、於本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僅施用1
次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內之顆粒(毛重1.24公
克、淨重0.9727公克、取樣0.0230公克因鑑析用罄、驗餘淨
重0.9497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
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詳偵卷第40
頁),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包
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夾鍊袋1個,並非不
可與毒品分離,其係毒品之外包裝,用於包裹毒品,乃被告
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但非專用)之物
。另被告自製之吸食器1組、塑膠鏟1支亦係其所有供施用
(但非專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業據被告供述甚明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予併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47條第1項、第38條
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雅芳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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