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原告 許棟墉
吳秀子 余巧云 劉碧芬 林小芳 林水蘭
盧心 林姿君 盧仲文 被告 林志桀
范訓銘 林貞義
鐘家蔆
黃英傑
金承芸
林雅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弼妍
法官郭勁宏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