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8年度自字第2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吳佳穎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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