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1份在卷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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