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6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參 萬零陸佰玖拾參元【計算式:(67,850元/㎡×5,981.04㎡+110,969元/㎡×1820.98㎡)×100/200,000+(453,500×1/2)=530,69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