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騰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罪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侵上訴字第9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等情,亦有前揭判決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對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侵害法益、被害人之異同等量刑因素,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對未│有期徒│106年12│雲林地檢│臺灣高等法│107年10│同左│107年11│①雲林地│││成年│刑4月│月13日凌│107年度│院臺南分院│月9日││月2日│檢107年│││人性│。│晨3時│偵字第10│107年度侵││││度執字第│││交│││96號│上訴字第91││││3690號│││││││3號││││②編號一│││││││││││至四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二│對未│有期徒│106年12│雲林地檢│臺灣高等法│107年10│同左│107年11│同上│││成年│刑4月│月13日23│107年度│院臺南分院│月9日││月2日││││人性│。│時│偵字第10│107年度侵│││││││交│││96號│上訴字第91│││││││││││3號│││││├─┼──┼───┼────┼────┼─────┼────┼─────┼────┼────┤│三│對未│有期徒│106年12│雲林地檢│臺灣高等法│107年10│同左│107年11│同上│││成年│刑4月│月14日23│107年度│院臺南分院│月9日││月2日││││人性│。│時│偵字第10│107年度侵│││││││交│││96號│上訴字第91│││││││││││3號│││││├─┼──┼───┼────┼────┼─────┼────┼─────┼────┼────┤│四│對未│有期徒│106年12│雲林地檢│臺灣高等法│107年10│同左│107年11│同上│││成年│刑4月│月16日23│107年度│院臺南分院│月9日││月2日││││人性│。│時│偵字第10│107年度侵│││││││交│││96號│上訴字第91│││││││││││3號│││││├─┼──┼───┼────┼────┼─────┼────┼─────┼────┼────┤│五│對未│有期徒│106年1月│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7年10│同左│107年12│臺南地檢│││成年│刑3月│10日│107年度│107年度侵│月29日││月4日│108年度│││人性│。││撤緩偵字│簡字第5號││││執字第18│││交│││第142號│││││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