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3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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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3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城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金城於民國105年2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巷慈湖社區曬衣場內,因不滿衣物遭告訴人 徐薇 之父母搬動,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幹你娘」、「他媽的」之穢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
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